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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刘培菊故意杀人罪一案成功的辩护词
发布: 宋志武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9/4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培菊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4日7时许,被害人邓某在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清江坪村组家中对被告人刘培菊进行辱骂,被告人遂持锄头柄猛击邓某头部,直至邓某死亡。经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系被他人致伤头部,因颅脑外伤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2011年5月30日夷陵区检察院向夷陵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6月22日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所宋志武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出庭辩护,6月23日夷陵区法院采信辩护人人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词:
                                                       刘培菊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由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庭审活动,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辩护人对案件的定性不持异议,本案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但对于这起情节特殊的杀人案,如何在量刑上准确体现“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本案的关键,公诉人刚才也客观的向法庭陈述了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使法庭对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有更充分的了解,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是导致被告人长期不堪忍受痛苦和屈辱,而一时失控构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通过审庭证据非常充分证明,被害人性格暴烈,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进行打骂虐待。被害人的四个亲生子女均证明,被害人将被告人一只耳朵打残致聋,自2001年以来,父亲打母亲更凶,父亲经常把母亲打的鼻青脸肿,晚上常在打骂后,将母亲赶到外面,把门拴上,母亲要在外面坐半夜,父亲才开门让母亲进屋。
      其次,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捏造事实,进行人身侮辱攻击,自2001年以来,被害人不仅当面辱骂被告人与二个儿子有不正当关系,还在村民面前大肆宣讲被告人与二个儿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侦查卷宗第72页邓可秀的证言说,“我听邓某说刘培菊跟她儿子有不正当的关系,晚上还起床扒窗子观察刘培菊的房子,”证人邓可军也证实,村民邓可秀在与被告人在田间发生纠纷时,也以被告人与子女有不正当关系来嘲讽攻击被告人,这种屈辱,致使被告人精神上长期忍受巨大痛苦,在村里抬不起头来。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在案发前的夫妻关系及家庭中是无过错的,是尽到了妻子家庭责任的。
      被害人的子女证明,被告人刘培菊作为妻子多年来是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对生病的父亲进行周到的照顾,对父亲的二位老人也是孝顺、细心照顾送终。父亲二次因车祸受伤,都是母亲在医院背进背出、端茶递饭、端屎端尿、洗澡等细心照料,才使父亲病愈出院。本案证据中的一份撤诉裁定书,能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心地善良和对丈夫的责任,2009年10月,被告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在受害人承认错误的前提下,维持了婚姻,但受害人并没有信守诚诺,被告人于2010年5月6日无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随后因受害人意外受伤,被告人以受害人需要照料,而申请了撤诉,法院制作了裁定书。
      三、被告人是在受害人极端刺激下,失去理智,一时愤激杀人,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多年来多次向村、镇及相关部门反映,但没有得到合理有效解决,相关人员没有把这一重大矛盾隐患引起足够重视,使得被告人感到走投无路,盟生了用这一犯罪的激端方式作以了结的想法,这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应当吸取教训的地方,这也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村干部原村书记、治保主任秦长猛证言(卷宗第46页证)证实:我认为是与邓某性格有很大关系,他个性很强,以我为中心,对与错要按他要求做,不合他心意就吵啊闹,时间一长积累矛盾越深,到后来就闹的越厉害,以致到后来无人过问他家问题。再后来他家几乎三天大吵两天小吵,我们也就懒得理会,因为调解无数次不起作用。原村书记、治保主任邓尚才证言(第50页)证实:“通俗说,不随(受害人)自已的意,不顺自已的心就闹,每次调解都是不了了之,这样到后来别人就懒得管他家中的事,他们家于是开始三天一大闹两天一小吵”。受害人的四个子女也证实,关于父亲打骂侮辱母亲的事情,我们不仅多次向村干部反映,在2010年5月7日、2010年9月24日、2010年11月21日分别四次向派出所报警,要求派出所解决。
    案发后,被告人舍近求远,跑到宜昌市公安局自首,其理由就是因为过去的事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这一次也怕得不到公正处理,所以到市局自首。
      五、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本案应认定为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年近70岁的老人,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七、被告人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已不适应监所改造和生活。被告人在2001年应因高血压中风,患有严重高血压,并留下了严重胃病,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就曾几次发病,是看守所对其采取了特殊的生活照顾和治理。
      八、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是偶犯,过去表现较好,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九、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认罪程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十、已有的司法裁判的案例中,已有对起案件对这种类似的案件作出了缓刑的判决,。2006年4月重庆四中院判决被告人谢廷秀(原黔江县水市乡六段新安村7组)故意杀人罪一案,因遭到被告人丈夫殴打的农妇谢廷秀将自已的丈夫杀死,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谢廷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4月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审理的,因为不堪忍受吸毒儿子的折磨,一对年迈的老夫妇大义灭亲,亲手勒死自己的儿子,63岁的父亲白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母亲作为从犯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我区法院也有村书记将混混打死获缓刑的案例。
      综上,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在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系一时愤激杀人,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年事已高,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身体状况也不能适应监所改造和生活,将其投入监所,不仅起不到惩罚和改造的作用,而且还需要国家拿钱来养活和照料,浪费国家司法和财力资源,同时,作为受害人的四个子女也书面请求法院从轻处理,亲人之间已得到谅解。因此,我们 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的判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建议,让判决充满人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宋志武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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