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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疑难争议之股权转让生效
发布: admin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20/3/30
 

按语:针对目前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为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下旬龙禧律师应宜昌中级人民法院邀请,第一时间与全国民商法官共同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纪要培训班学习。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撰出版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为解决相关疑难问题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解决路径和重要指引。龙禧律师结合学习和办案实务,在疫情结束后将针对上述前沿问题近期陆续推出系列宣讲分享司法实践新动态。

 

龙禧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归纳整理,在已公布的法律文书中,人民法院受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2017年至2019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在3万件左右。说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一个高发高频类案。其中二审法院裁判结果中改判一审判决3675件,发回重审2068件,也充分说明了法官们裁判思路不统一,裁判规则的自由裁量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核心争议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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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有裁判文书中和理论界中主要有四种裁判观点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则股权转移。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股东名册变更,则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工商变更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以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为股权发生转移的标志。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3)、以股东名册变更为股权转让的标志。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还需要变更股东名册登记,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才由出让人转移到受让人。

(4)、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为股权转移的标志。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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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院本次纪要统一裁判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院通过纪要方式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自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时生效,统一司法实践中的使用。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行为,而对公司享有的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股权转让,则是股东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生效时点问题,涉及对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东名册登记以及工商登记效力和相互关系的理解。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合同约定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人所负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股权,而受让人所付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约定的价款。而股权转让则是股权权属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移,实际是股权的交付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会自动发生股权转让,还需要经过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4、股东名册不规范情况下的处理认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在效力上,属于设权登记。受让人取得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与股东名册变更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

但现实中,龙禧律师办理过的海量涉及股权纠纷案件中,很少能看到公司有完备的股东名册,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很少有按照法律规范置备股东名册,出具股东股权证,大多是由协议和公司章程而代替。如何处理?就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又一个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现有观点是,在不存在规范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有关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只要能够证明公司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的,都可产生相应的效力。

5、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不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人,公司是工商登记义务人

本次纪要再次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导致股东变更的,公司应当将股东变更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众多诉讼案件中,我们看到往往会有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这样的诉讼请求,往往是得不到法院支持。当然我们也看到了,有个别法院判决支持的错误裁判。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工商登记的义务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公司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也不影响受让人取得股权。

 

6、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时受让人的诉讼救济途径

现在明确了股权转让以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时生效,那么问题也来了,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股东名册变更,受让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股权转让,实际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行为,转让人的交付股权的义务,就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需要时进行协助配合。如果因转让人不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导致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应当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转让人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则转让人受让人均可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力的障碍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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